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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108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單初步清查公告
發布日期 2018/12/13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660
詳細內容

本校108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經初步清查,名單如次,請惠予傳閱校對。

編號

職稱

姓名

服務屆滿

獎勵年屆

備註

1

教師

石○峯

滿十年

 

2

教師

李○憲

滿十年

 

3

教師

黃○原

滿二十年

 

4

教師

許○凌

滿二十年

 

5

教師

王○蓉

滿二十年

 

6

教師

陳○蕙

滿二十年

 

7

教師

黃○儀

滿二十年

 

8

教師

吳○玲

滿二十年

 

9

教師

沈○俊

滿二十年

 

10

教師

洪○玲

滿二十年

 

11

教師

連○慧

滿二十年

 

12

教師

吳○雯

滿二十年

 

13

教師

林○玲

滿二十年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108年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檢具證件如下:

一、學歷證件:以初任教師最高學歷為主,如係一般大學畢業,加附師資班或學分班學分證明及結業證書並填列於學歷欄。(影本)

二、教師證書影本、歷年派令主管機關核發之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、離職證明書影本

三、最近10年成績考核通知書(影本)

附註:以上證件影本請於本107年12月31日前擲送人事室彙辦(另請備妥個人私章)。

貳、相關年資採計相關規定:

一、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十年、二十年、三十年、四十年,其年資一律計算至108

年7月31日止,其起訖時間如下:

(一)服務年資屆滿十年:98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

(二)服務年資屆滿二十年:88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

(三)服務年資屆滿三十年:78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

※申請條件:以「專任」、「合格教師」、「連續」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。

二、教師辦理留職停薪,經奉准復職後,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,留職期間之年

資不計,留職前後之年資,可視同連續。

三、查教育部93年8月12日台人(二)字第0930088594號令係規定,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,其併計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(含兵缺及懸缺)年資之要件,係依規定敘薪有案,並以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(以月銜接即可,不必曰銜接),代理當時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年資得併計辦理。為便於判定年資可否採計,計惠予提供「敘薪通知書影本」及「離職證明書影本」,並請於107年12月31日前送交人事室辦理,

參、以上如有漏列情形,請惠於107年12月20日(星期四)十二時前告知人事室,以免影響權益。 電話:22319670#2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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