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108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經初步清查,名單如次,請惠予傳閱校對。
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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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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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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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屆滿
獎勵年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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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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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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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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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○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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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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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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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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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○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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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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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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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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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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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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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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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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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○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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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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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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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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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○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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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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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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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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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○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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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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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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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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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○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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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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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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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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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○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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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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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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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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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○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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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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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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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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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○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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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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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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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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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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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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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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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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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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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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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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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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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○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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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二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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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檢具證件如下:
一、學歷證件:以初任教師最高學歷為主,如係一般大學畢業,加附師資班或學分班學分證明及結業證書並填列於學歷欄。(影本)
二、教師證書影本、歷年派令主管機關核發之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影本、離職證明書影本
三、最近10年成績考核通知書(影本)
附註:以上證件影本請於本107年12月31日前擲送人事室彙辦(另請備妥個人私章)。
貳、相關年資採計相關規定:
一、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十年、二十年、三十年、四十年,其年資一律計算至108
年7月31日止,其起訖時間如下:
(一)服務年資屆滿十年:98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
(二)服務年資屆滿二十年:88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
(三)服務年資屆滿三十年:78年8月31日以前到職至108年7月31日止
※申請條件:以「專任」、「合格教師」、「連續」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。
二、教師辦理留職停薪,經奉准復職後,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,留職期間之年
資不計,留職前後之年資,可視同連續。
三、查教育部93年8月12日台人(二)字第0930088594號令係規定,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,其併計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(含兵缺及懸缺)年資之要件,係依規定敘薪有案,並以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(以月銜接即可,不必曰銜接),代理當時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年資得併計辦理。為便於判定年資可否採計,計惠予提供「敘薪通知書影本」及「離職證明書影本」,並請於107年12月31日前送交人事室辦理,
參、以上如有漏列情形,請惠於107年12月20日(星期四)十二時前告知人事室,以免影響權益。 電話:22319670#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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